(2016)津0225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一×与吴二×、吴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一,吴二,吴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617号原告吴一,农民。被告吴二,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被告吴三,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一诉被告吴二、吴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一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