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代国强与李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国强,李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27-1号申请人代国强,现住多伦县。被执行人李新平,现住二连浩特市。代国强申请执行李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蓝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新平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新平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3,150.00)及案件受理费500.00元、执行费5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为止)。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恩克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