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民与被告宋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民,宋欢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47号原告曹文民。被告宋欢。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民与被告宋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全部退还原告曹文民。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绥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