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民终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4年相识,××××年××月××日在汨罗市汨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小孩,现均已成年成家。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未及时化解,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只要原、被告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彼此珍惜家庭、夫妻、子女感情,改正各自的不足,共同经营家庭,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肖某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婚后夫妻关系长年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多年来何某还经常暴力殴打上诉人,欺压上诉人,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准许离婚,以解救上诉人。何某未作答辩。本院二审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两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许离婚。本案中,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何某于××××年××月结婚,婚姻关系已持续四十余年,三个小孩也均已成家立业。应该说夫妻风雨同舟几十年,共同养育好了三个小孩,为家庭付出了辛劳和艰苦,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吵闹而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和隔阂,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只要两人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彼此珍惜感情,改正各自的不足,共同经营家庭,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审判决从维护家庭稳定出发,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肖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肖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