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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田德俭诉被告方辉、沈缨、焦炳臻、王海坡、李佳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俭,方辉,申缨,焦炳臻,王海坡,李佳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356号原告田德俭,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被告方辉,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申缨,女,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焦炳臻,男,汉族,1981年8月27日出生。被告王海坡,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被告李佳颖,女,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德俭诉被告方辉、沈缨、焦炳臻、王海坡、李佳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方辉、沈缨、焦炳臻、王海坡、李佳颖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方辉、沈缨、焦炳臻、王海坡、李佳颖地址不祥,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德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田德俭。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东耕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闫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宛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