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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华行玩具与李元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行玩具(深圳)有限公司,李元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1608号原告华行玩具(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赛娥。委托代理人吴金保,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冉群,北京市瑞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先后诉至本院,其中原告先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行玩具(深圳)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工资人民币1582.01元;2、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9236.0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元秀诉请: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4667元;2、请求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2500元;3、请求被告给付原告2010年2月26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4000元;4、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律师服务费5000元。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0年2月26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1月18日。三、合同期限:从2012年1月18日到2015年12月14日止。四、试用期:无。五、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装配部员工,工作时间每日工作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六、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每月工资按时薪7.59元每小时执行。七、员工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根据仲裁委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被告实际领取的平均工资为每月3206.01元。八、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未办理养老保险。九、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被告李元秀称是由于原告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公司否认被告李元秀上述主张,称其有足额发放工资,且是被告李元秀自愿放弃不需要公司购买社保。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15年11月20日。十一、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2月8日,被告李元秀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十二、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作746.6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25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十三、仲裁结果:2015年12月30日,该仲裁委作出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5]7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46.67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工资2137.34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236.06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十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被告方所述的原告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具体是指除了2015年10月份,原告发放工资时没有扣除银行手续费一元之外,其他月份均有扣除一元手续费。原告称在薪酬确认书中,员工可以选择现金收取工资的方式,但是被告自行选择转账方式并且薪酬确认书中明确提示了转账需要扣除一元手续费,被告是同意的。判决结果被告通过顺丰快递和EMS寄给原告两份《通知书》,内容物为“华行玩具(深圳)有限公司:因你方有下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形:(一)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我方特依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通知你方,现要求你方在三日内为本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足额补发本人的劳动报酬。逾期,我方将通过诉讼途径处理。“顺丰速运网上查询显示: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签收;EMS网上查询显示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签收。被告李元秀为原告的员工,关于原告提交的《华行玩具(深圳)有限公司是否购买养老保险及办理确认表》,该表的填表日期为2010年2月25日,李元秀在该表“不愿意购买养老保险”“不愿意办理《社会保障卡》”两栏中有签字,公司认为其未为李元秀购买养老保险的原因是李元秀本人确认不购买。本院认为,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个人不要求购买为由免除自己的义务。经双方确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公司仅于2015年8月、9月为李元秀购买养老保险。原告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法的事实。原告应依据被告劳动关系解除前的月平均工资和其处的工作年限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被告在原告处连续工作了5年8个月零24天,离职前十二月平均工资为3206.01元,原告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236.06元。对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或事实无法认定或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驳回。对被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46.67元;二、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工资2137.34元。三、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236.06元;四、驳回原告华行玩具(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李元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