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盛耀珊与被执行人易优世软件(厦门)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耀珊,易优世软件(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082号申请执行人盛耀珊,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易优世软件(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埔路22号五楼B17。法定代表人王世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5)137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优世软件(厦门)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7.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