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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与被告赵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瀛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赵刘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60号原告深圳市瀛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宝塔区百米大道龙昌园小区2-2-606。负责人秦银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丁,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南寨东村东街北路66号,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刘鹏,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生,现住址不详。原告深圳市瀛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诉被告赵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瀛时通汽车服��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3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惠蓉审 判 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