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林与被执行人罗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罗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40号申请人李林,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陈群英,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洋,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申请人李林与被执行人罗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李林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款25263.91元、诉讼费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罗洋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案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志国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