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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何维宏与被告西安龙泽建筑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维宏,西安龙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622号原告何维宏,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办事处平老村*组**号。被告西安龙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负责人庞世冬。原告何维宏与被告西安龙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维宏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维宏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晓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