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汉明与刘连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汉明,刘连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03号申请人张汉明,男,住陵城区。被申请人刘连伟,男,住陵城区。申请人张汉明与被申请人刘连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连伟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