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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广平与被告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平,李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738号原告:朱广平,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帅,男,汉族,1987年3月5日生,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平诉被告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迟大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认为,原告朱广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到期未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迟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邵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