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广平与被告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平,李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738号原告:朱广平,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帅,男,汉族,1987年3月5日生,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平诉被告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迟大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认为,原告朱广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到期未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迟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邵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