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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与被告韩玲蛟、廖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韩玲蛟,廖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23号原告刘俊,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韩玲蛟,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廖桂玲,女,1981年8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与被告韩玲蛟、廖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玲蛟、廖桂玲价值6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玲蛟、廖桂玲所有的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韩玲蛟、廖桂玲的相关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肖 军审判员 王婧妍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