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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910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2024。被告:林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333。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和好解决纠纷,原告遂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健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梦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