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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任建华,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69743415-8。代表人霍海防,行长。被执行人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8333084-9。法定代表人刘娟,总经理。被执行人任建华。被执行人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A019。组织机构代码:55341639-9。法定代表人任建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任建华、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全案号(2015)二中民二诉保字第140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任建华本金13993868.48元,以及截至2015年3月14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共计320756.79元、自2015年3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任建华案件受理费1076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本案执行费83152.00元;三、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被执行人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任建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代理审判员冯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守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