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忠、叶永秀等与黎水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叶永秀,龙恩德,苏祖勤,刘淑鸣,黎水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1民初344号原告刘忠,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原告叶永秀,女,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原告龙恩德,男,1953年10月24日生,壮族,居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原告苏祖勤,女,1962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原告刘淑鸣,女,1957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黎水英,男,1969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叶永秀、龙恩德、苏祖勤、刘淑鸣与被告黎水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叶永秀、龙恩德、苏祖勤、刘淑鸣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叶永秀、龙恩德、苏祖勤、刘淑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叶永秀、龙恩德、苏祖勤、刘淑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刘忠、叶永秀、龙恩德、苏祖勤、刘淑鸣负担。审判员 杨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路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