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崔某与乔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650号原告:崔某,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何言俊,亳州市谯城区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811062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乔某同居关系析产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