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王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黄某,王某甲,曹某,王某乙,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王某甲、曹某、王某乙、张某借款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09)宣县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09)宣县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