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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王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黄某,王某甲,曹某,王某乙,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王某甲、曹某、王某乙、张某借款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09)宣县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09)宣县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