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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再兴、李承国等与月塘居委会花山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再兴,李承国,李宽良,易永红,月塘居委会花山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02行初9号原告李再兴。原告李承国。原告李宽良。原告易永红。被告月塘居委会花山办事处。代表人李再兴,武装起义人员。原告李再兴、李承国、李宽良、易永红诉被告月塘居委会花山办事处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再兴等人诉称,2012年,花山办事处搞房地产开发,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预先修好排水沟,致使原告等人50余亩田地被损毁,给原告等人造成6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李再兴、李承国、李宽良、易永红等人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且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再兴、李承国、李宽良、易永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伟林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人民陪审员  贺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