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唐中美与李家华,蒋小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中美,李家华,蒋小梅,李晓凤,白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498号原告唐中美,女,196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家华,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蒋小梅,女,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晓凤,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白辉金,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受理原告唐中美与被告李家华、蒋小梅、李晓凤、白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白辉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家华、蒋小梅、李晓凤与案外人王鑫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王鑫所在地人民法院,王鑫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江津区,而王鑫的身份为原告委托的出借人代表,原告的起诉也是基于该借款合同,应当受该借款合同的约束,故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白辉金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