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兴文与李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文,李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孙兴文,男,生于1966年,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被执行人李玉荣,男,生于1957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兴文与被执行人李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7271.2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各项经济损失2271.24元及案件受理费40元,被执行人已将5000元案件款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金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玉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文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