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康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康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委托代理人刘开复、倪玉成,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康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开复、倪玉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杨某与康某之间有长期业务往来,不能仅凭一张打款凭条就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欠款的事实。另外,杨某提供的2013年5月至7月的销货登记表证明双方在2013年4月25日之后还有正常业务往来,应尽一步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31元,退还上诉人杨某。审 判 长 王 悦代理审判员 姜建龙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