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黄乙辉、蔡秋兰、黄明海、庄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黄乙辉,蔡秋兰,黄明海,庄雪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03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被告黄乙辉,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蔡秋兰,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黄明海,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庄雪明,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黄乙辉、蔡秋兰、黄明海、庄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江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