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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贾立军诉被告马电科、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军,马电科,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703号原告:贾立军,男。被告:马电科,男。被告:张明,女。原告贾立军诉被告马电科、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立军诉称:2013年12月30日,被告马电科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马电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300000元计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贾立军虽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情况,本院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详细联系方式和地址,原告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贾立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刘玉华代理审判员范军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珊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