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宝军与薛士刚、李引莲、薛海军、高水霞、高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军,薛士刚,李引莲,薛海军,高水霞,高瑜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516号原告刘宝军,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万镇老刘家畔人。被告薛士刚,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李引莲,女,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薛海军,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水霞,女,198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瑜忠,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刘宝军诉薛士刚、李引莲、薛海军、高水霞、高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军提供不出上述被告的详细地址,导致关于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宝军的起诉。诉讼费204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