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0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酒泉市国土资源局肃州分局申请魏世银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酒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90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习建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宝山,酒泉市国土资源局肃州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军,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世银,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5日,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西南湖金湾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6221021957********。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酒国土资监罚字[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魏世银罚款2464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酒泉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魏世银已缴纳罚款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胡 瑜审 判 员  郭建林代理审判员  生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