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辛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425号原告辛某,男,47岁。被告韦某,女,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辛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臧海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