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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肖×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306号原告肖×,男,1951年7月2日出生。被告黄×,女,1954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凤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