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肖×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306号原告肖×,男,1951年7月2日出生。被告黄×,女,1954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凤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