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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宿迁市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与宋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宋长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123号原告宿迁市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泰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士泽,该公司员工。被告宋长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宿迁市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与被告宋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宿迁市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玉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