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兴华与陈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华,陈珍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489号原告:陈兴华。被告:陈珍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华与被告陈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兴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兴华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华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