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30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博爱机械公司与深圳金圳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博爱机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圳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0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爱机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栓厚。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圳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叶晓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爱机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圳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圳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7358.54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圳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原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圳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7358.54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