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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督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影诉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炫舞酒吧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影,长沙市天心区炫舞酒吧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103民督44号申请人刘影,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炫舞酒吧,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115号上味舫大厦一楼(118、119、120、205、206房).经营者彭怀民,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8839元未予发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勇出具了加盖其公章的工资欠条,该欠条至今尚未履行。申请人张勇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条载明的工资款883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市天心区炫舞酒吧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勇劳务报酬8839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华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