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陆学平与陆学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黔2723民初574号原告陆学平,女,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宝山街道办事处解放南路73号附12号。被告陆学林,男,59岁,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宝山街道办事处解放南路73号附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学平诉与被告陆学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学平于2016年4月15日以决定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学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陆学平负担。审判员 马灯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袁双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