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2015)辰法执字第2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75899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