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与贾某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贾某某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民终5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负责人:陈传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永亮,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贾某某,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阜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7月22日,贾某某在阜南县柴集镇茶棚村后王庄路边与他人聊天时,路对面的电线杆突然断裂倒地将贾某某砸伤。贾某某受伤当日入住阜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左侧肋骨骨折、左胸腔积液、腰椎棘突骨折、腰椎骨折、左侧腰大肌损伤、胸背部软组织擦伤。2015年8月24日出院医嘱:注意营养与休息、三月后来院复查、我科随访。贾某某共住院34天,开支医疗费34292.11元。2015年10月14日,贾某某在阜阳市人民医院门诊复查开支医疗费527.54元。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被电线杆砸伤致全身多处损伤,其中左侧第9、10、11、12肋骨骨折,腰1、2、3、4左侧横突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贾某某损伤休息期限15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60天;贾某某被电线杆砸伤致闭合性胸外伤,左侧第9、10、11、12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少量),腰椎横突骨折(左侧L1、2、3、4),腰椎棘突骨折(L2、3、4),腰椎骨折(L5),左侧腰大肌损伤,胸背部软组织擦伤,后续定期复查费用3000元。贾某某开支鉴定费2500元。另查明,事故电线杆属电信阜南分公司经营管理。贾某某及护理人员均系安徽省农业户口。一审法院认为:贾某某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能证明贾某某系被电线杆砸伤,事故电线杆属电信阜南分公司经营管理。电信阜南分公司虽否认上述事实,但未提供证据,不予采纳,电信阜南分公司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电信阜南分公司管理的电线杆突然断裂倒地将贾某某砸伤,电信阜南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贾某某坐在路边,无法预料到电线杆会突然断裂倒地,贾某某不存在过错。贾某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4092.11元、误工费10576.16元、护理费446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残疾赔偿金39664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交通费17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鉴定费2500元,上述损失合计111971.07元,应由电信阜南分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贾某某各项损失111971.07元。案件受理费2619元,减收131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负担1309元。电信阜南分公司上诉称:电信阜南分公司不是涉案电线杆的经营管理人,一审判决电信阜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贾某某在给王金启帮忙时被砸伤,贾某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王金启作为受益人,均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令电信阜南分公司全额赔偿贾某某损失,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对贾某某的损失数额计算错误。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贾某某辩称:电信阜南分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综合各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电信阜南分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一审判决是否错列、漏列当事人;2、电信阜南分公司是否存在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3、一审法院认定贾某某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本院认为:贾某某在路边与他人聊天时被断裂的电线杆砸倒受伤,阜南县公安局柴集派出所经现场勘验及调查后认定,断裂的电线杆属于阜南县中国电信公司。电信阜南分公司称其与阜南县中国电信公司不是同一单位,涉案的电线杆不属于其经营管理,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阜南县中国电信公司,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电信阜南分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的电线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电线杆断裂砸伤贾某某,电信阜南分公司作为经营管理人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电信阜南分公司主张贾某某、王金启也应承担责任,于法无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未错列、漏列当事人,本案也不存在减轻电信阜南分公司赔偿责任的情形。电信阜南分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对贾某某的损失数额计算错误。经审查,原判对贾某某的损失数额的计算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39.42元,由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开多审 判 员 马 林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