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丽与郑同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郑同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16号申请人李丽。被申请人郑同乐。李丽申请执行郑同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德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