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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丽与郑同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郑同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16号申请人李丽。被申请人郑同乐。李丽申请执行郑同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德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