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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恢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献忠,寇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恢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陈献忠,男。被执行人寇国成,地址许昌县。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陈献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年魏经初字第154号[仲裁裁决书],于199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力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