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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斌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588号罪犯黄斌,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斌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黄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斌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3次,2014年6月、2015年1月、2015年9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先后于2014年9月19日、2015年1月30日共履行罚金刑人民币25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狱内共支出6072.13元,月均消费253.01元;截至2015年11月17日止,该犯在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2192.8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斌在��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尚未执行完毕财产刑,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郭庆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