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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某,何召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976号原告王伟某,女,1979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79********,汉族,新沂市人,农民,住新沂市瓦窑镇王刘村王庄*组**号。委托代理人尹建军,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宝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召歌某某,男,1979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79********,汉族,新沂市人,农民,住新沂市瓦窑镇王刘村王庄*组**号。原告王伟与被告何召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鹏飞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及委托代理人尹建军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尹建军,被告何召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诉称原告王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确立自由恋爱关系,于2004年7月8日生育一女何钦语日生育一女何某甲,于2005年7月25日在新沂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好,婚后被告嗜赌成性且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对女儿也未尽到责任,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另外,被告因非法拘禁他人于2015年7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原、被告自此分居。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何钦语由原告抚养婚生女何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召歌辩称被告何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以前是打骂过原告,也确实参与过赌博,但我保证以后不再赌博和打骂原告了,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确立自由恋爱关系,于2004年7月8日生育一女何钦语日生育一女何某甲,2005年7月25日在新沂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婚后被告参与赌博而对原告关心不足,且双方未及时加强沟通,夫妻之间由此产生隔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簿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要本着对家庭、子女、社会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帮扶,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婚姻关系。原、被告自由恋爱并最终确立婚姻关系,且生育一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基础。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存续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被告何召歌的行为表现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被告何某某的行为表现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伟与被告何召歌离婚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