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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与大连俭汤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大连俭汤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4民初381号原告(反诉被告):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植物园。法定代表人:张东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栋,系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俭汤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安波镇俭汤社区。法定代表人:林钧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丰勇,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反诉被告)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北极木业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俭汤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俭汤旅游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元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神州北极木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栋,被告(反诉原告)俭汤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丰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神州北极木业公司诉称:2013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木结构建筑销售安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也给付原告工程款。主体工程在2013年11月29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被告)一次性无息付清。2014年8月19日,原、被告达成《木结构建筑销售安装合同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将质保金调整为91530元。现质保期已过,但被告违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返还给原告质保金。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拖欠质保金9153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俭汤旅游公司答辩并反诉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世外俭汤木结构别墅由原告负责由设计到施工的交钥匙工程,施工前期一直未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及相应的结构和节能计算书,施工过程中相关的档案资料一直未按合同要求及时上报。存在图纸、内业资料不完整的工作缺项。该工程于2013年9月开工,2013年11月中旬施工完成,雨季已过,无法检验屋面、露台、墙体等漏水情况,在质保期内,2014年4月一场春雨木质别墅出现多点位雨渗漏问题:1、东西露台漏水;2、屋面漏水;3、迎风面墙体渗水。我司以邮件形式将渗漏情况告知原告,原告认可渗漏事实并维修,屋面漏水问题已经解决,但直至质保期过至今木质别墅在质保期内露台渗水、墙体渗水的问题仍存在。另门窗的质量问题;一层东侧上水管漏水问题;二层主卧卫生间向一层餐厅渗水问题等,以上问题于2014年5月经与神州木业公司沟通,同意我公司自行外委其他施工单位维修并扣除相应工程款重新签订补充协议。诉讼费我方不予承担,此次纠纷问题根源在于原告方不履行其合同及工程规范内工作内容造成质保金未及时付清。综上所述,原告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21日之前对我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负责继续维修,经雨季试验后,无漏点,且移交我司设计院设计的相关施工图纸资料和结构及节能计算书、内业档案资料后,我方将质保金全额返还原告。若仍存在渗漏,直至修好后,我方再将质保金如数返还原告。如果原告不能在上述时间进行维修及无法提供以上提到的图纸资料视为原告放弃对质保金的主张返还的权利。据此,被告反诉要求原告移交施工图纸及内业档案资料。原告(反诉被告)辩称: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已经于2015年7月6日验收合格,2015年7月6日之后被告没有通知过我们有漏水的问题。图纸和内业资料原告可以提供,但与质保金的返还没有联系,被告单方面确认质保金返还的两个条件,是被告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因此被告不应将内业资料与图纸的交付与质保金的返还相联系。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木结构建筑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设计、制作、安装二层木结构别墅,建筑面积327.98平方米。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工程价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乙方(原告)负责所有关于木屋建筑工程的内业材料。双方并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3年11月施工完毕,于2013年11月29日验收,验收申请单中注明“门、窗质量较差,不合格”。2014年8月19日,原、被告达成《木结构建筑销售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达成扣除工程款及调整工程款的协议,并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另根据该协议约定将质保金调整为91530元。2014年9月,被告通知原告原出现新的渗漏,要求维修。2015年4月,被告发现又有漏水现象,通知原告维修,原告同意。2015年7月6日,原告维修后报请被告验收,被告在验收单中注明“此次防水维修效果待下雨检验”。2015年9月,被告发现仍然有漏水现象,双方协商未果。上述事实,有木结构建筑销售安装合同、补充协议、验收单、照片、视频、电子邮件截屏等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俭汤旅游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神州北极木业公司,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施工完毕后,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维修义务。双方约定质保金返还条件为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由于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原告几次维修,但漏水问题至今仍未解决。原告称其维修后2015年7月6日经过被告验收合格,后再不存在质量问题,但该验收单中被告注明“此次防水维修效果待下雨检验”,被告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显示现仍存在漏水现象,被告要求返还质保金的条件仍未成就,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所有关于木屋建筑工程的内业材料,但未约定相关资料的交付时间,亦未约定交付内业资料作为返还质保金的前提条件。故被告以原告未能交付内业资料而拒绝返还质保金理由不当。内业资料系真实记录在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全过程的依据,包括施工设计图,说明书及附表资料,变更设计,施工规范,验标,所采用的标准图,参考图,承包合同的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文件,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包括工程检验、试验资料,特殊过程监控记录,工程日志,监理单位指令、批复等等,用以记录施工过程,并交由建设主管部门存档备案,也是建设单位据以办理产权登记的必须资料。该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交付建设单位,是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原告作为施工单位理应履行。原、被告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内业资料的交付时间,但依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原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交付,以便于被告办理相关备案、产权登记。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二年多,故被告反诉请求原告交付该资料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俭汤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案涉木结构二层别墅的内业资料;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4元,反诉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元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鑫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