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明柏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华奇石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柏,南京中华奇石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柏,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中华奇石馆,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凉山83号。法定代表人李少华,主任。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鼓民初字第8001号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提供了户籍地及常住地。原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被上诉人不存在,至今未提供房产权属,不能作为原告。双方就争议房租无合同。本案不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案系市场摊位租赁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的不动产即市场摊位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修海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