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焦卫军、马海霞与杜琴、王周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卫军,马海霞,杜琴,王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焦卫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1日,大专文化,职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马海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8日,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隆德县。被执行人杜琴,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28日。高中文化,个体户,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王周,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6日,大专文化,公务员,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焦卫军、马海霞与杜琴、王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焦卫军、马海霞于2016年2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以上标的已执行50000元,剩余标的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焦卫军、马海霞与被执行人杜琴、王周另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焦卫军、马海霞与被执行人杜琴、王周另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原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富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