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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宋某,张某,李海荣,刘红卫,XX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2执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现住河北省藁城市。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现住河北省藁城市。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现住河北省正定县。申请执行人宋某,女,汉族,现住河北省正定县。申请执行人宋某,女,,汉族,现住河北省正定县。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正定县。受委托人王志君,男,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荣,男,汉族,现住大同市新荣区。被执行人刘红卫,男,汉族,现住大同市新荣区。被执行人XX国,男,汉族,现住大同市新荣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2016年3月28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李海荣一次性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64553元(包含案件受理费3040元)执行费936元。由保险公司协助扣付。XX国、刘红卫从2016年4月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直到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同民终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将原生效判决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梁审判员  武振东审判员  康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