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城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丰贵与葛金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贵,葛金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张丰贵。被告葛金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丰贵诉被告葛金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丰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丰贵负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