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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丰贵与葛金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贵,葛金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张丰贵。被告葛金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丰贵诉被告葛金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丰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丰贵负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