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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梁超、谢青花与江苏昌润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超,谢青花,江苏昌润淮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超。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青花,无业。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昌润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志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张洁(实习),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超、谢青花与被上诉人江苏昌润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河新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梁超、谢青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超、谢青花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梁超、谢青花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及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超、谢青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上诉人梁超、谢青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