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立杰与吉卫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杰,吉卫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吴立杰,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巨鹿镇东辛庄村人,现住。被告吉卫品,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河北省巨鹿县堤村乡午时村人。原告吴立杰诉被告吉卫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立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卫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立杰诉称,被告经营装修业务,我在巨鹿县城经营一橱柜门市,2013年开始被告承揽装修业务后让我给其安装整体厨房。被告装修业务结束后,经催要仅给付我部分货款,剩余货款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分别向我出具了50000元和23900元的两张欠条。之后虽经我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能给付我欠款。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欠款本金73900元。被告吉卫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装修业务,原告在巨鹿县城经营橱柜门市,自2013年被告承揽装修业务后让原告为其安装整体厨房。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货款,剩余货款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了50000元和23900元的两张欠条。欠条一载明:欠条吉卫品欠吴立杰装修款23900元整贰万叁仟玖佰元整2015年年底还清吉卫品2015、1、29。欠条二载明:欠条欠吴立杰50000元整伍万元整2016年底还清2015、1、29吉卫品。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持有的欠条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739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确定了付款日期,2015年年底被告应当给付原告23900元,现已逾期,被告未能给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应于2016年年底给付原告50000元,现尚未到期,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吉卫品给付原告吴立杰货款人民币23900元。二、驳回原告吴立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8元,由原告吴立杰负担1250元,由被告吉卫品负担3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彦夺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