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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3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方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方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3609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沽魏民里三段43号。法定代表人王定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被告于方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方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员王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