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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0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鄂铁柱与黑龙江浩良河施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铁柱,黑龙江浩良河施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0764号原告鄂铁柱,男,41岁,达斡尔族,农民,现住莫旗尼尔基镇阿彦浅村。被告黑龙江浩良河施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负责人:翟航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鄂铁柱诉被告黑龙江浩良河施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沃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