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袁孝艳与海门市广播电视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孝艳,海门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213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孝艳。法定代理人姚卫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门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洪斌,台长。申请再审人袁孝艳因与被申请人海门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民终字第0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袁孝艳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定残后从2009年7月起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4417元。并按规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同步调整。2、被申请人从2009年7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496.9元,并按规定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伤残津贴同步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一)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定残后生活护理费是否应由电视台支付问题。关于定残后的生活护理费。依据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笔费用按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申请人在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案中已向直接侵权人主张过生活护理费并获得过相关赔付。(二)关于申请人主张的伤残津贴在定残后是否应由电视台支付问题。关于伤残津贴。依据2003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人已参加工伤保险,其为一级伤残,伤残津贴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负担伤残津贴补差赔偿并且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伤残津贴同步调整的请求于法无据。申请人认为根据2005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2005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负担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差赔偿并且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同步调整。但本案不符合上述两有关规定的适用条件,故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无据。综上,袁孝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孝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侯海军审判员 周晓璐审判员 陈玉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