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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恢执字第1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西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与熊焕云、蔡定扬、熊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熊焕云,蔡定扬,熊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恢执字第1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焕云。被执行人蔡定扬。被执行人熊明亮。本院执行的江西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与熊焕云、蔡定扬、熊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江西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焕云、蔡定扬、熊明亮友好沟通协商,双方在还款方式达成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西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与熊焕云、蔡定扬、熊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09年02月06日作出的(2008)新恒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06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款项67423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新恢执字第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宋江雄代理审判员  杜孟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海兰 微信公众号“”